为更好健全组织,规范人事管理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和《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》以及基督教全国两会、省基督教两会有关规章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堂(所)管理组织产生
1、堂(所)组织是堂(所)的民主管理机构,堂(所)组织成员在当地基督教团体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,由本教会信徒代表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。教堂应建立堂管理委员会,组成人员至少7人;固定处所应建立处所管理小组,组成人员至少5人。
2、选举管理组织的信徒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二、堂(所)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的条件:
1、信仰纯正,热心事主,有奉献心,责任心的信徒;
2、坚持三自原则,爱国爱教,遵守纪律,在教内外有好名声,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;
3、受洗三年以上,没有不良嗜好,柔和谦卑,不结党纷争,能团结广大信徒;
4、身体健康,无传染病及不适宜工作的疾病;
5、年龄:一般在60周岁以下(特殊情况例外);
6、文化程度:堂委会成员一般在初中以上,处所小组成员一般在小学以上;
7、看堂人员不得参加堂(所)组织。
三、管理组织任期和有关规定
教堂和处所管理组织组成人员每届任期3-5年,必要时可以延期,但不得超过一年。连选可连任,主要负责人任期不超过两届。
教牧人员和堂(所)主要负责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应实行回避制度,不得参加同一堂(所)管理组织和担任关键职务(如:财务、人事等)。
四、堂(所)管理组织的职责
1、教务部分:应安排好各种崇拜聚会以及圣礼事工,做好培灵探访、抵异防渗工作,积极开展三自爱国教育,推进神学思想理论建设工作,牧养好信徒,满足信徒灵命供应需要。
2、财务部分:应切实遵守财务、财物、财产管理制度,做好对财务、财物、财产管理工作。
3、事务部分:应做好教会接待、看管、后勤、安全保卫等事务工作,定期召开会议,使教会各项圣工都能按秩序进行。
4、服务部分:解决信徒信仰上的难题,积极引导信徒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引导信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、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贡献力量。